安徽宿州明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19号之一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沈菊,执行董事。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抚州市崇仁县建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清。
被告: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龙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红。
被告: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
被告: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路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艳。
被告: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嘉园4#-1-610。
法定代表人:李兰芹。
被告: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沈秋芳。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铜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影磊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0月8日,原告因交易自被告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处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一份,七被告分别为背书人或出票人。该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遭到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被告连带偿付原告票据款140,870.36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七被告中被告上海裕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郝祥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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