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8880号
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三期1幢27层2702-27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虞横。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元,由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