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塞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231号
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三期1幢27层2702-27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俊。
委托代理人:马玲玲、杨美宏(实习),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塞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2628室。
法定代表人:袁登基。
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塞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承担。
审判员  董维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祃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