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民终2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3459508C。
住所地:曲靖市翠峰路。
法定代表人:冯玉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孺村,云南云誉(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523913。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三期1幢27层2702-27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玲、杨美宏,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6日询问了当事人,上诉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孺村、被上诉人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玲到场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云03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上诉人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诉人的要求移交完整的资料,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第5.1条第四款约定,竣工资料应该按照要求完整移交,上诉人于2021年1月23日向被上诉人发函,要求被上诉人完善质检资料、档案资料、移交资料及联合验收资料,且要求被上诉人安排专人对接工程结算工作,提交结算资料完成结算,但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进行工程结算。2021年2月5日上诉人再次致函,要求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进行工程结算。时至今日,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进行工程结算以及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将资料完整移交上诉人。故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恶意拖欠了款项一年余。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765262元;2.判令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526.2元(以拖欠的合同款为基数,按10%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10000元由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762626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262.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2017年8月28日,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原农校校区万和悦园一期(B地块)电梯采购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万和悦园一期(B地块)项目电梯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内的质保及保养;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2613600元,共包含电(扶)梯28部;本工程包电(扶)梯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政府验收通过。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为:总价款分五期支付:第一期货物发运前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运输保险费,计365660元;第二期货到工地,乙方正式进场安装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扣除运输保险费后)的30%作为进场安装费,计674382元;第三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扣除运输保险费后)的80%作为安装进度款,计1123970元;第四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收到曲靖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验收合格报告,竣工资料按要求完整移交,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扣除运输保险费后)总价的95%作为验收合格款,计337191元;第五期剩余合同总价5%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满30天无息支付,计112397元。甲方上述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发货时,乙方在将有关中文技术资料一整套与货物一起装箱,运交甲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电梯/扶梯安装完毕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负责免费质保24个月。本合同电梯/扶梯必须由乙方负责安装。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0.5%/天。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10%。合同还对工期、装运通知、质量执行标准及验收、设备安装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被告取消安装L28号电梯,总价款下调为2549900元,共包含电(扶)梯27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27台电梯安装,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原告所安装的27台电梯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分批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原告自2019年3月6日起陆续向被告移交了案涉电梯/扶梯及相关资料,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制作的新梯移交单及电梯竣工移交资料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上述移交的资料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电梯使用标志、电梯随机资料(内含:管理指导手册、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部件安装图、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电气敷线图)、锁梯钥匙、控制柜钥匙、三角钥匙等。2020年9月8日,原告又向被告移交了案涉电梯的竣工移交资料,具体包含电梯扶梯采购合同、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安装单位资质报审、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土建布置图及附件等相关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796696元,尚欠工程款642922元。2021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移交了金额总计为642922元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被告以原告未向其移交相关资料及结算为由拒绝支付下欠工程款,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还签订《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确认书》,约定: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告提交了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中标。原告同意将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该项目所有电扶梯安装完毕,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查明,案涉电梯/扶梯已全部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原告所安装的电梯中1#、2#、15#、16#的电梯的质保期已满,质保金为1970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及《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实际完成27台电梯安装,并全部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向被告移交所安装电梯的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电梯使用标志、电梯随机资料、电梯钥匙等必要资料及配件,并于2021年1月6日将金额为642922元的增值税发票移交给被告,原告已经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安装费、履约保证金及电梯质保金。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应从逾期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已明确进行了约定,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费642922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电梯质保金19704元及违约金76262.6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费2555元及律师费10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故该费用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的原告没有移交完整资料及其没有违约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完整资料的具体名称和内容,原告所提交的电梯安装竣工资料清单及电梯竣工移交资料清单中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已签字确认收到相应资料,且上述资料已经涵盖了电梯的操作说明书、维修手册、工事用图、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钥匙等必要资料。第二,本案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被告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金额付款即可,不存在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据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费642922元、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电梯质保金19704元、违约金76262.6元,合计838888.6元。二、驳回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申请对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了诉讼保全申请费4779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及《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确认书》合法有效、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642922元、质保期已届满的质保金19704元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不支持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对该项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的约定实际完成了27台电梯安装,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向上诉人移交了案涉电梯/扶梯及相关资料。移交的资料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电梯使用标志、电梯随机资料(管理指导手册、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部件安装图、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电气敷线图)、锁梯钥匙、控制柜钥匙、三角钥匙等,并移交了案涉电梯竣工移交资料包含电梯扶梯采购合同、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安装单位资质报审、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土建布置图及附件等相关资料,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被上诉人制作的新梯移交单及电梯竣工移交资料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节点履行了义务,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已经完成的工作按照《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5.1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未按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移交完整资料及工程未结算,其不构成违约的上诉主张,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完整资料的具体名称和内容,上诉人也未指明尚欠缺何种资料未移交,被上诉人已经移交了前述资料,应认定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案涉合同约定了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上诉人只需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及金额付款即可,不存在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双方当事人在《电梯、扶梯运输及安装合同》5.1条约定了价款分期付款方式,并在该合同16.3条约定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案涉应付款(安装费、到期质保金)的逾期时间已经符合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的约定计算方法,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6262.6元【具体计算方法为(642922+19704)×0.1=66262.6元】。
关于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确认书》中约定被上诉人提交的1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该项目所有电、扶梯安装完毕,经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检验报告,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最后一批自动扶梯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的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上诉人应于2020年12月17日前退还履约保证金而未予退还,客观上占用了被上诉人的资金造成相应损失。双方当事人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年利率标准计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履约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另,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申请对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了诉讼保全申请费4779元。一审对诉讼保全申请费的承担未作明确,本院在二审中一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费642922元、电梯质保金19704元、违约金66262.6元,合计728888.6元;
三、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年利率标准计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履约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四、驳回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18元,由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89元,由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779元由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8元,由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89元,由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兴惠
审判员  敖显外
审判员  时劲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者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