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石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3民初11161号
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三期1幢27层2702-27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石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石林街道办事处绿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石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现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要求本院按照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昆明承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