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539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大庆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660193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