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6民初141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程宇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 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