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820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后,其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