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升诚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银湖北路6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14023498(1-1)。
法定代表人:汪锦诚,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泥汊小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595XA。
法定代表人:凌明海。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