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24号
申请人:池州市池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五洲尚华国际大厦B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6841184R(1-1)。
法定代表人:郑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波斯曼公寓7楼,机构代码:77735946-9。
法定代表人:徐树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人××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池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0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