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

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财保190号
申请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树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金乐寿,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志健,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
被申请人:金乐寿,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王志健、***、金乐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王志健、***、金乐寿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王志健、***、金乐寿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其泉
书记员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