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

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公寓7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13806.2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票、收益类保险、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也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4、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茌平义乌商贸城内的A馆超市楼房进行评估、拍卖,但案外人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交(2021)鲁1523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解除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现更名为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茌平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同解除后,则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添附钢结构等装饰装修以前的基础楼房已归***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完成安装钢结构、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茌平县义乌商贸城内A馆应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共有财产,且不易分割。暂无法处置。 5、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并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