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458号
申请保全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保全人:***,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保全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鲁1523财保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飞天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金乡县西控鑫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