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

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257号 申请保全人: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2020)鲁1523执保24号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现本院已作出(2020)鲁1523民初87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池州市华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