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7民初559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6日,云南省石屏县人,住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童映波,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4708622K。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余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