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12民初2793号
原告***,男,回族,1972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4708622K。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7日将21001.42元汇入法院账户。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