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12民初2793号
原告***,男,回族,1972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4708622K。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7日将21001.42元汇入法院账户。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