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12民初2852号
原告***,男,回族,1972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4708622K。
法定代表人郑金算。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鸿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以被告的名义承包了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2015年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标段的相关工程,2017年原告就此工程款事宜向贵院提起了诉讼,后双方达成了和解,于2017年5月12日签署了《还款协议书》,约定如下:一、涉案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109152.50元,经财政审减等,最终确定工程款为1933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844400元(包含履约保证金200000元)。(2016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5万元借条作废)。二、剩余工程款844400元(包含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被告应在签订本协议时间向原告支付300000元,剩余544400元,被告应在收到业主单位(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该项目的工程款后七日内汇入原告账户。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需承担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费用7500元。诉讼费的支付时间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三、若被告未按本协议执行,被告需向原告承担剩余应付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连同剩余工程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四、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贵院对被告撤回了起诉,但迄今为止被告仅支付原告1747239元,剩余185761元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按2017年5月12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5761元,承担违约金55728.3元及诉讼费7500元,以上共计24898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对被告应当按照财政审减的数额还应向原告支付21001.42元的诉求,原告保留诉权。
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2015年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标段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事宜。经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一、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109152.5元,经财政审减等,最终确定工程款为1933000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乙方扣除甲方管理费38600元,剩余工程款为844400元(包含履约保证金200000元)。(2016年5月13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5万元借条作废)。二、剩余工程款844400元(包含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间向甲方支付300000元,剩余544400元,乙方应在收到业主单位(开封市祥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该项目的工程款后七日内汇入甲方账户。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起诉,乙方需承担甲方起诉乙方的诉讼费用7500元。诉讼费的支付时间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三、若乙方未按本协议执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剩余应付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连同剩余工程款一并向甲方支付。四、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需有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按印,代理人贾鸿昌签字,乙方代理人张基禄签字盖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协议尾部手写:“注:剩余工程款在甲方向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支付,否则不予支持。”。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账户支付了3000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账户转款226939.9元,2017年8月2日转款10000元,2018年1月26日转款50000元,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658639元工程款,剩余185761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还款协议约定的7500元诉讼费用亦未支付。
2016年6月7日开封市祥符区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第五标段工程通过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项目经理康昌文作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盖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原告还款协议签订后已将验收单原件(即还款协议中的竣工验收报告)邮寄给被告。185761元工程款的30%为55728.3元。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书、银行流水、验收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576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5728.3元及诉讼费7500元,因还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即被告)未按本协议执行,乙方需向甲方(即原告)承担剩余应付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乙方需承担甲方起诉乙方的诉讼费用7500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5761元,违约金55728.3元,诉讼费7500元,共计24898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