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鄯善县华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122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鄯善县华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鄯善县华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212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52,387.53元。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含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期均为2026年7月16日;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鄯善县的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南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进行走访调查,南安市人民法院反馈该事项不属于委托事项;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鄯善县乡镇自来水建设管理站有未付工程款的线索进行调查,鄯善县乡镇自来水建设管理站已更名为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站,该站反馈被执行人在其单位没有未结的款项; 7、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852,387.53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852,387.53元,被执行人尚欠执行费10,92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5年9月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所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行使了释明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