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5民初543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