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5民初5436号 原告:***,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