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106号
原告: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尹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60234053E。
法定代表人:赵东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设,男,汉族,现住濮阳市。
被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濮阳大庆路南段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2094302。
法定代表人:戴相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4元,由原告河南矿山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