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五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4民初15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