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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开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3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1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产业集聚区**公路以南经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五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开封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豫0104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开封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92334.26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