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3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1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产业集聚区**公路以南经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五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开封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豫0104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开封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92334.26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