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五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公路以南经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与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豫0104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5月13日,本院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申请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日后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可到法院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财产85000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