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蚌埠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5386号
原告: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9890T。
法定代表人:汪裕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昊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91340300731652109R。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