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5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辅仁路300号三巽壹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L1G00L。
法定代表人:王子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一花园(北苑)1栋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9890T。
法定代表人:汪裕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承弘,安徽康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皖1126民初515号民事裁定,冻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已足额冻结****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850000元,对其公司在凤阳利民村镇银行(账号20×××98)、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544758110300000180)的银行存款可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置业有限公司在凤阳利民村镇银行(账号20×××98)、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544758110300000180)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传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