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一花园(北苑)1栋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汪裕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清,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龙庆街20号。
负责人:马磊,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长兵,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6民初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蚌埠众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平
审判员 左 红
审判员 刘梦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金耀
书记员朱彤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