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1031号
申请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武立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以2151338.16元为限。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35号3层1、2号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居住区的权证号为大开国用×××号、大开国用×××号、大开国用×××号、辽(2017)大连**新区不动产权第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及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及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及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