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0213执2103号之一
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垫付费用7874100元、欠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128451.21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0002551.21元;
2、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给付(以10002551.21元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自2020年月16日起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6256.7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40070元,缴纳执行费7747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马万鑫联系电话:0411-87786037
本院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民主街21号邮编:1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