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口区河川街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7859956L。
法定代表人:徐长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海,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增中,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丘号36-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9692980XG。
法定代表人:郑绵昆,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96000元及垫付的费用8781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7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7747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20处,已对该20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到被执行人有汽车二辆,因车辆老旧,且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及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