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213民催1号
申请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21374785995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海,系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人民日报于2018年7月5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宫绍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白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