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2民初2356号
原告: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澍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澍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宏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60元,减半收取30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