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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21民3184号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2020年12月11日,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欣
书记员 赖振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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