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4697号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树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冬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张晶,系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相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