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1民初1120号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树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冬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梅,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1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该公司经理。
被告:姜崴友,男,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宁夏盐池县。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姜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7月22日,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姜崴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王喜阳
人民陪审员  石占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党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