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柴旦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91民初236号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695643423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树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冬青,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柴达木兴华锂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28DBXN,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大华街1号。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柴达木兴华锂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87元,减半收取计571.43元,由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宗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