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3649号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原告***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先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某支付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系先锋公司股东及职员。先锋公司与张某某系长期业务关系,双方互有供销往来。因张某某拖欠先锋公司货款现象严重,双方终止了业务往来,后经先锋公司催要,张某某仍拖欠150000元。2015年12月22日,***与张某某就拖欠的货款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则承担违约金30000元。还款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仅支付了50000元,剩余100000元经先锋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先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某向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0000元。当庭支付4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8年7月23日前付清,逾期则按60000元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甘肃先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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