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

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地面水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执恢94号
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地面水厂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徐民二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首次执行案号为(2009)徐执字第0146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7日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苏03执恢106号,执行中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因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全体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月21日、1月28日,本院二次到邳州市进行现场走访调查,经到邳州市××、工商等部门查询,到运河镇××路51号现场调查,到邳州市水务局核实,查明,邳州市地面水厂系全民有制企业,已于2011年12月2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该水厂的主管部门邳州市公用事业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4执异14号,并组织了听证。现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先将本案终结执行,待(2021)苏04执异14号案件作出裁决之后,再视情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64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本院已将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撤回执行申请的意见,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徐民二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红卫 审 判 员 单 鑫 审 判 员 王幸生
法官助理 李媛媛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