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

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2民初4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863935.13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
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
5、查封被执行人在万宁市水务局债权,因工程结算金额尚未明确,暂无法处置。
6、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盛如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