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4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通达路13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三台社区三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