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和田玉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1416号

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麦迪乃·乃比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布拉,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严伟兴,总经理。

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现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古 丽 胡 玛 · 尔 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