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1416号
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麦迪乃·乃比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布拉,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严伟兴,总经理。
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现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古 丽 胡 玛 · 尔 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