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财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麦迪乃·乃比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财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财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财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在和田市拆迁办有应收拆迁款,因拆迁款还未到帐顾无法支付欠款,我院与和田市厦马勒巴格片区管委会拆迁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田市厦马勒巴格片区管委会拆迁办同意待拆迁款到位后协助我院将此款扣留并支付于我院,经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的拆迁款到位后在给其支付,并同意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01执9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吾布力艾 山·艾沙
审  判  员   王   世   庆
审  判  员   艾再孜·吐荪托合提
二 O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王   晓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