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XX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3民初313号
原告:和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古江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552400838H。
法定代表人:麦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河子市XX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22小区30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452155166。
法定代表人: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和田市XX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xxx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田市XX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田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田市XX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原告和田市XX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保华
审 判 员  范斌慧
人民陪审员  陈加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