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华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80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新疆***市。
被执行人:***市华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134团。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住所地:***市下野地镇五小区(中南)4栋。
负责人:袁典凡,系该团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华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195655元,申请执行费53378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代志伟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市华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债权。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需待结算后支付。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801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生军
审判员  何 军
审判员  孙思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亚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