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80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一路4小区2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住所地:石河子市下野地镇五小区(中南)4栋。
负责人:袁典凡,系该团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9)兵08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24774元,申请执行费23647元。合计2148421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另,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向本院提交的不予执行申请书载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但欠付工程款以及具体数额不明确”,向本院作出对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9)兵08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依法作出的裁判原告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以及判决第三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在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据以执行的(2019)兵08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不明确且执行数额尚未通过破产清算明晰。本院作出的(2019)兵08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仅对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确认,并无强制执行力。据此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生军
审判员  孙思波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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