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293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五月六日对上诉人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四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兵08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兵08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页“一审案件受理费15228元、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6元(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35564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负担515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0407元,被上诉人***少负担的10179元,与前款同期折抵。”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5228元、保全费1000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6元(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40564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负担588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4682元,被上诉人***少负担的9454元,与前款同期折抵。”。
审 判 长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杨书钢
审 判 员 白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书颖
书 记 员 朱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