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东路与屯河路交叉君悦海棠新天地大厦10层3号-2(25区7丘43栋)。
法定代表人:魏钲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豪帅,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上诉人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初豪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上诉人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美蓉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马雪静
二 ○ 二 ○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雯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