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2民初845号
原告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薛
书记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