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民申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84674213R,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润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06民终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钲润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采信证人关于其与***是转包关系的证言错误,因二审对主体认定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本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两次开庭均是独任审判。故钲润建筑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中钲润建筑公司与***是否是合作关系的问题。原二审法院认定,新疆三和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钲润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非开挖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该协议中对利润分成等均进行了约定,新疆三和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但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无证据证实以上合作协议与本案涉案的工程有关联性,故原二审法院认为仅凭该份合作协议不足以认定钲润建筑公司与***个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五家渠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业主代表高某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与钲润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为实际施工人;原二审庭审中,证人**出庭证实***为实际施工人,钲润建筑公司收取了涉案工程的管理费和税金。原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钲润建筑公司将涉案施工工程转包给了***,***为实际施工人,符合法律规定。钲润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采信证人关于其与***是转包关系的证言错误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二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原二审法院承办人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本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举证、质证、询问、核实相关问题,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钲润建筑公司提出原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本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两次开庭均是独任审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钲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荣 审判员 刘   婷   婷 审判员 米合***·阿不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惠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