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执保673号
申请人: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东北路26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北京路蓝天花苑1东2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董斗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81867.51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博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5010012010101610220银行存款1181867.51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博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得里大街支行835010612010105560196银行存款1181867.51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