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

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982号
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安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薛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太英,女,1986年4月6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5.67元,减半收取计311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安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蕾
人民陪审员  张玉荣
人民陪审员  徐秀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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